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是指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或者自然人绝对控制该公司,即自然人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或者虽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比例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在经济活动中,企业的投资主体有多种类型,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是常见的一种情况。从定义来看,它包含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股东为自然人。这意味着公司的全部股东均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这些自然人基于自身的意愿和经济实力,将资金投入到公司中,成为公司的所有者。他们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公司的权益,包括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例如,几个朋友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小型的广告公司,他们都是以个人身份进行投资,这种情况下公司就是由自然人投资的。
第二种情形是自然人绝对控制公司。判断是否绝对控制,通常有两个标准。一是出资额或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当自然人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时,在公司的决策和运营中,该自然人往往具有决定性的话语权。例如,某自然人持有一家企业60%的股份,那么在股东会的表决中,其意见很可能左右最终的决策结果。二是虽然出资额或持股比例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比如,公司股权较为分散,某自然人虽然只持有30%的股份,但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都很低且分散,此时该自然人仍然能够在公司决策中发挥关键作用,也属于自然人控股的范畴。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公司在经营决策上通常更为灵活,能够快速响应市场变化。因为自然人股东直接参与公司事务,决策过程相对简单高效。但同时,也可能面临个人决策风险,如果自然人股东的决策失误,可能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