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且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五种,具有特定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它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罪犯。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这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刑罚方法,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分子。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刑罚。它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且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它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和贪利性质的犯罪。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比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等。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