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执行回执是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措施后,向决定机关反馈已完成执行情况的一种法律文书。它是取保候审程序中的重要环节,证明了执行机关已按照决定机关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在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会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并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会按照要求及时执行取保候审措施,包括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布取保候审的决定,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等。

执行完毕后,公安机关会填写取保候审执行回执,并加盖公章,将其送达给原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这个回执上会详细记录执行的时间、方式等相关信息,证明公安机关已经按照决定机关的要求完成了取保候审措施的执行工作。

取保候审执行回执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对于决定机关来说,它是确认执行机关已经履行职责的依据,确保取保候审措施能顺利实施。对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而言,它保障了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使得各个环节能够有序衔接。同时,它也是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和管理的重要资料,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取保候审执行回执是什么意思(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