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价值1000元,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通常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同时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从刑事法律角度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由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价值仅1000元,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所以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治安管理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1000元的行为,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情节,对行为人处以相应的治安拘留和罚款。

从民事角度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行为人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需按照财物的实际价值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如果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1000元会怎么处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