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伤残等级评定费用一般先由申请人垫付,最终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承担方,可能由保险公司、侵权人承担,也可能由申请方自行承担。
在车祸处理过程中,伤残等级评定费用的承担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很多时候是由申请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的一方先行垫付这笔费用。这是因为在评定结果未出之前,无法明确责任归属和赔偿情况。
如果事故车辆购买了相应的保险,并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保险公司通常会承担伤残等级评定费用。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导致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包括伤残评定费用,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例如,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合理的鉴定费用是可以得到赔偿的。
若经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确定事故责任方为侵权人,那么伤残等级评定费用通常由侵权人承担。这是因为侵权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受害人进行伤残评定是为了确定赔偿的依据,所以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比如,在一些明显是一方过错导致的车祸中,法院会判决过错方承担包括评定费用在内的相关损失。
如果申请人自行委托鉴定,且鉴定结果对其不利,或者鉴定结论不被法院采纳,那么评定费用可能由申请方自行承担。例如,申请人自行找了不具备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鉴定结果不被认可,此时费用就需要自己负担。车祸伤残等级评定费用的承担要综合考虑保险情况、事故责任认定以及鉴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