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身亡对方全责,可要求对方赔偿的项目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若受害人在车祸发生后经过了就医治疗才不幸身亡,那么赔偿范围包含治疗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比如医疗费,这是对受害人在医院接受检查、诊断、治疗等所花费的费用,需要凭借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若没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是用于办理受害人丧葬事宜所需要的费用。
被扶养人生活费也是重要的赔偿项目。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死亡补偿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也应得到赔偿。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凭,住宿费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误工损失参照误工费的计算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