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解除劳动关系通常不能领取失业补助金,但存在特殊情况。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可视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条件时能领取失业补助金;若不存在用人单位过错等法定情形,单纯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则不符合领取标准。
失业补助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待遇。根据相关规定,领取失业补助金一般要求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从法律上判断是否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很关键。当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时,例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这种情况被认定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只要同时满足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等条件,就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
如果劳动者因为个人发展、家庭原因等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不存在用人单位的法定过错行为,这就属于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在这种情况下,是不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要申请失业补助金,需要向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社保经办机构会对劳动者的失业情况进行审核,判断是否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所以,对于主动解除劳动关系能否领取失业补助金,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的解除原因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认定。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