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无效,担保合同通常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明确了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借贷合同作为主合同,其效力状况对担保合同有着重大影响。

一般情况下,借贷合同无效意味着主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或者不合法,那么基于该主债权债务关系而设立的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例如,借贷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是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被认定无效,此时担保合同通常也会随之无效。

不过,存在“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在一些特殊的担保类型或者特定的法律场景下,担保合同的效力可能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比如,在独立保函这种特殊的担保方式中,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承认国内交易中的独立保函,但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独立保函是被广泛认可的。独立保函的效力具有相对独立性,通常不受基础交易合同(类似借贷合同)效力的影响。

当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并不意味着担保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在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相关纠纷中,各方需要根据具体的过错情况来确定最终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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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