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形主要包括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等。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非所有犯罪嫌疑人都能适用。以下是一些不能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况。
犯罪性质与情节方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不适用取保候审。例如,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像故意杀人、绑架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一般不会被准予取保候审。这类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司法机关通常会采取较为严格的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身份与表现方面:累犯和犯罪集团的主犯不能办理取保候审。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大。犯罪集团的主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对犯罪的实施和发展起到关键作用,他们的社会危害性也较为突出。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也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这种行为显示出犯罪嫌疑人试图逃避法律制裁的主观故意,缺乏认罪悔罪的态度。
社会危险性方面: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取保候审。这是为了保护这些重要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同时,对于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涉及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等,因其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和严重性,也可能不被允许取保候审。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准予取保候审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