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一般不能去外地工作,但符合特定条件并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是可以的。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因为在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关需要随时能够联系到被取保候审人,以保证案件的顺利侦查、起诉和审判。
去外地工作通常意味着要长时间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与取保候审的规定相冲突。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去外地工作,例如工作调动且该工作对本人及家庭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等,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执行机关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是否批准。这些因素包括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侦查进展情况等。
如果执行机关认为去外地工作不影响案件的办理,并且被取保候审人能够遵守相关规定,保证随传随到,那么可能会批准申请。被批准去外地工作后,被取保候审人也需要严格遵守执行机关的要求,如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等。如果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执行机关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期间去外地工作并非绝对不可以,但需要经过严格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并且要严格遵守后续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