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可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对直接抚养方进行教育、警告,促使其履行协助义务。若仍拒不配合,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措施,但不会对孩子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
在离婚案件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当直接抚养方拒绝协助探视时,不直接抚养方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来保障自己的探视权。
需要明确的是,申请强制执行应向作出离婚判决或调解书中涉及探视权内容的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要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以及能证明对方拒绝协助探视的相关证据,比如双方的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
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会先采取较为温和的方式。执行人员会对直接抚养方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向其说明探视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方的权利,也是孩子的合法权益,拒不协助探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面临法律后果。通过这种方式,促使直接抚养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配合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
如果经过教育后,直接抚养方仍然拒绝配合,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罚款的金额和拘留的期限会根据具体情节来确定。但需要强调的是,法院不会对孩子的人身进行直接强制执行,因为这可能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新的情况,比如孩子明确表示不愿意被探视,法院会综合考虑孩子的意愿、年龄、认知能力等因素,作出合理的处理。同时,为了更好地保障探视权的实现,双方也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对探视的时间、方式等进行重新协商和调整,以达到既保障不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又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