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离婚时房子贷款没还完,可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般会确定房产归属,由获得房产一方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并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在夫妻离婚时遇到房子贷款尚未还完的情况,处理方式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原则。
夫妻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因为婚姻关系涉及到的财产分配等问题,夫妻双方最了解实际情况,所以协商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双方可以就房产的归属、剩余贷款的偿还以及对另一方的补偿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由该方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同时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的金额可以根据房产的市场价值、已还贷款金额、双方的出资情况等因素来确定。
如果协商不成,就需要由法院来判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某一方使用。这是因为在贷款未还清的情况下,房屋的产权还处于不完全状态。等贷款还清,取得房屋完整产权后,双方若对房屋所有权归属仍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确定房产归属后,获得房产的一方需要继续偿还剩余贷款。由于贷款是以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名义办理的,所以在进行房产归属变更等手续时,还需要与贷款银行进行沟通,获得银行的同意。一般来说,银行会要求提前结清贷款或者办理相关的债务转移手续。
对于另一方的补偿,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夫妻双方在购房时的出资比例,如果一方在购房时出资较多,那么在补偿时可能会适当多一些;房产的增值情况,如果房产在婚姻期间有增值,增值部分也应作为考虑因素进行合理分配。在处理离婚时房子贷款未还完的问题时,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