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夫妻财产时,会先确定财产性质,属于个人财产的归个人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有利生产生活、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等原则进行分割。若存在特殊情形,如一方有过错等,会依法对无过错方进行适当照顾。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处理夫妻财产判决问题时,首要步骤是明确财产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些财产在离婚时仍归该方所有,不参与分割。
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通常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割。男女平等原则,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应因性别差异而受到不公平对待。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企业收益,双方都有权平等地主张分割。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也十分重要。如果夫妻双方育有子女,在财产分割时会考虑子女的抚养和成长需求。比如,在分配房产时,若子女随女方生活,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将房屋判给女方,以保障子女有稳定的居住环境。同时,由于在社会生活中女方可能在经济上相对处于弱势,法院也会适当照顾女方的权益。
有利生产生活原则要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要考虑财产的实际用途和双方的生产生活需要。例如,对于一方从事特定职业所需的工具设备,可能会判决归该方所有,以保障其能够继续正常工作。
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依法对无过错方进行适当照顾,可能会判决无过错方获得较多的财产份额。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