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通常是招标人作出的行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需要明确各个环节的法律性质。从法律层面来看,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而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寄送招标邀请书等行为,其目的是吸引众多潜在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是在邀请投标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告知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如项目的内容、要求、条件等,以此来吸引有能力、有意愿的投标人参与竞争。这就相当于向外界发出一个信号,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来提出他们的报价、方案等,也就是希望投标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而投标人在获取招标信息后,根据招标人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中包含了投标人愿意承担该项目的具体条件和价格等内容,这一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要约。投标人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招标人作出的愿意按照一定条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例如,某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招标人发布了详细的招标公告,其中说明了工程的规模、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众多建筑企业看到招标公告后,根据自身情况编制投标文件并投标。这里招标人的招标公告就是要约邀请,而建筑企业的投标文件则是要约。

综上所述,在招标活动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作出的,其目的是为了引发投标人的要约,从而在众多要约中选择最合适的进行承诺,最终达成合同。

要约邀请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