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情鉴定后,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需根据具体赔偿项目和用人单位是否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来确定。若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部分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若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当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后,以下费用通常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是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这涵盖了职工因工伤接受治疗期间的各项医疗开支以及后续康复所需的费用。二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于补贴职工在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开销。三是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若职工因当地医疗条件限制,需前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由此产生的交通和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四是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例如为工伤导致肢体残疾的职工配备假肢等辅助器具的费用。五是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是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是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一是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二是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是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若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此时都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