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未造成轻伤也可能认定为未遂。对于故意伤害未遂的认定,不能仅仅以是否造成轻伤结果来判断,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行为人是否着手实施犯罪以及是否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对于故意伤害罪而言,其犯罪构成包括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
判断是否“着手”是关键。着手意味着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持凶器直接向被害人要害部位攻击,这种行为已经对被害人的身体安全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就可以认定为已经着手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在准备工具、寻找被害人等阶段,尚未开始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直接的伤害行为,一般不认为是着手。
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达到既遂的状态。在故意伤害罪中,传统观点认为既遂通常以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为标准。但即使未造成轻伤结果,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他人及时制止、被害人躲避及时等,导致伤害行为未能造成预期的伤害后果,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实践中,存在一些虽然未造成轻伤,但仍然被认定为故意伤害未遂的案例。比如,甲意图伤害乙,手持棍棒朝乙头部打去,乙本能地用手臂遮挡,仅造成乙手臂轻微伤,后甲被周围群众制服未能继续实施伤害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甲已经着手实施伤害行为,只是由于被群众制服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应认定为故意伤害未遂。
故意伤害未造成轻伤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已经着手以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原因,来判断是否构成故意伤害未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