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刑事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告诉是启动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具体包括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案。侮辱、诽谤行为通常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但只有在被害人主动告诉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才会介入处理,不过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就会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主要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或离婚自由的行为,一般需要被害人告诉才处理,但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性质恶劣,由国家主动追诉。虐待案中,长期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通常需被害人告诉,若导致重伤、死亡则转为公诉。侵占案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行为,也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畴。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涵盖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这些案件相对情节较轻,被害人只要能提供一定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是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权力机关的不作为。当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存在,且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但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进行处理时,被害人可以通过自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