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中,订金一般能退回,而定金在交付方违约时不能退回,收受方违约时需双倍返还。
在法律层面,定金和订金有着不同的性质和法律后果。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具有担保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例如,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向乙支付了定金,若之后甲反悔不购买该房屋,那么甲无权要求乙退还定金;若乙反悔不卖该房屋了,乙则需要双倍返还甲所支付的定金。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它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性质,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收受订金的一方应将订金退还。订金的作用主要是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但不具有惩罚性。比如,消费者在某商场预订一款商品,支付了订金,之后因个人原因不想购买该商品,商场通常应将订金退还给消费者。
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是定金还是订金,因为这关系到自身的权益和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希望在情况变化时能较为顺利地拿回已支付的款项,选择订金可能更为合适;如果是为了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通过定金的方式可以对双方形成一定的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