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和合同签订存在明显区别。合同签订是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署合同的行为,侧重于外在的签约动作;而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标志着合同在法律意义上的产生。
从概念角度来看,合同签订是一种具体的行为表现。在商业活动或其他民事交往中,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谈判,最终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等,这一过程就是合同签订。它是一个较为直观的动作,是合同从协商阶段迈向正式确立的一个关键步骤。例如,两家公司经过多轮商务洽谈后,双方代表在合同文本上签字,这就是合同签订的行为。
而合同成立更强调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有效的承诺,且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达成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即便双方没有实际签订书面合同,但如果通过行为或者其他方式能够证明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合同依然可以成立。比如在一些即时清结的交易中,双方口头达成买卖合意并完成交付,此时合同就已经成立,并不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二者在时间上可能存在差异。合同签订的时间通常是明确的,就是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那个时间点。而合同成立的时间并不一定与签订时间一致。有时,当事人可能先达成口头协议,合同已经成立,但之后才补签书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成立时间早于签订时间。
法律意义也有所不同。合同签订是合同成立的常见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合同成立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只有合同成立了,才会涉及到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一系列后续法律问题。如果合同没有成立,就不存在违约等法律责任。合同签订和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法律实践中需要准确区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