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结婚就离婚,彩礼的分割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如果存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三种情形之一,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若不存在这些情形,彩礼通常视为对女方的赠与,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刚结婚就离婚时彩礼的分割问题,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考量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第一种情况,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然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在法律上成为夫妻,此时彩礼应当返还。例如,男女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之后双方感情破裂分开,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第二种情况,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这里的“共同生活”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如是否共同居住、是否有相互照顾等。比如,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因工作原因一直分居两地,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离婚时给付彩礼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第三种情况,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例如,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家庭背负巨额债务,生活陷入困境,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如果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彩礼一般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进行分割。不过,在实际处理中,法院还会考虑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需要部分返还或不予返还彩礼,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