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完成后,一般要等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去申请伤残等级鉴定。通常是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但如果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还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里强调的“伤情相对稳定”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因为只有在伤情稳定的情况下,才能较为准确地评估职工的伤残程度和劳动能力受损情况。比如,骨折患者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恢复,骨折部位基本愈合,不再有明显的病情变化时,就达到了相对稳定的状态。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也有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需要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还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关于鉴定时间的灵活性。如果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伤残情况发生了变化,无论是变好还是变差,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都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体现了法律对工伤职工权益的持续保障,以确保鉴定结果能够真实反映职工当前的实际情况。

不同地区可能在具体的操作和时间安排上存在一定差异。有些地区可能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和流程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相关人员还需要关注当地的具体政策和要求。

工伤认定完了什么时候去鉴定伤残等级(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