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推迟是可以报工伤保险的,但要注意是否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不同主体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有所不同,只要在相应的时间范围内,就可以申报工伤保险。超过规定时间,可能会面临不被受理等风险。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为职工在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的情况下提供了救济途径。
例如,小李在工作中受伤,其所在单位由于某些原因未能在30天内为其申报工伤。但只要小李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仍然是可以报工伤保险的。不过,若超过了这个时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能会以超过申请时限为由不予受理。一旦认定为工伤,职工就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所以,工伤推迟申报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是能够报工伤保险的。但为了保障自身权益,职工和用人单位都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