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
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在盗窃罪中,常见的物证有被盗的财物本身,比如被盗的金银首饰、手机、电脑等;还有犯罪现场留下的作案工具,像撬棍、螺丝刀等,这些物证可以直接关联到盗窃行为。
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例如,犯罪嫌疑人记录盗窃计划的笔记,或者被盗物品的购买发票等,这些书证可以帮助确定被盗物品的价值、来源等信息。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在盗窃案件中,可能有现场目击证人看到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的过程,或者听到异常声响的邻居等,他们的证言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对被盗财物的特征、被盗时间、地点等情况的描述,是了解案件全貌的重要依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他们对盗窃行为的承认或辩解,对于查明案件细节、判断犯罪动机和目的等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在盗窃罪中,常见的鉴定意见有对被盗物品价值的评估鉴定,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和人员确定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这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记录,以及在侦查过程中进行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所作的笔录。例如,对盗窃现场的勘验笔录可以记录现场的状况、物品的摆放等情况,为分析犯罪过程提供线索。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在现代社会,监控摄像头广泛分布,盗窃现场的监控录像可以直观地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电子数据方面,如犯罪嫌疑人使用手机进行盗窃相关的联络信息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