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单方委托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明力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是否能被法院采信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是被允许的,其鉴定结果也能作为证据提交。从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禁止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同时也没有限制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

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的证明力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于是一方自行委托,另一方可能会对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过程的公正性等方面提出质疑。例如,另一方可能认为委托方选择的鉴定机构与委托方存在利益关系,或者鉴定过程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如果另一方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并提出合理理由和证据,往往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在审查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首先会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只有具备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才更有可能被法院认可。会考量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包括鉴定的方法、步骤等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还会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该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如果该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其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反之,如果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法院可能会要求重新鉴定或者不采信该鉴定意见。

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可以作为证据,但为了增强其证明力,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确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向法院申请鉴定。

司法鉴定单方委托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的依据(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十二条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