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可能有续租选择权,这取决于租赁合同中是否明确赋予了该权利。若合同有约定,则承租人享有按约定条件续租的权利;若合同未约定,通常承租人没有当然的续租选择权,但可与出租人协商续租事宜。
在租赁关系中,续租选择权并非是承租人天然就拥有的权利,其存在与否主要由租赁合同的条款来决定。
有约定的情况: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在合同条款中赋予承租人续租选择权,那么承租人就依法享有这一权利。例如,合同中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续租期限为[具体时长]”,这种清晰的约定保障了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能够按照约定的条件继续租赁该房屋或其他租赁物,只要承租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方式提出续租要求,出租人一般不得拒绝。
未约定的情况: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关于续租选择权的相关约定,那么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并不当然享有续租的权利。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承租人完全没有续租的可能性。此时,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进行协商,就续租的相关事宜,如续租期限、租金金额、支付方式等进行沟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重新达成续租协议。由于没有事先的约定,出租人的意愿在续租问题上起到较大的作用,出租人有权选择是否续租以及续租的具体条件。如果出租人不愿意续租,承租人通常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限届满时返还租赁物。
承租人是否有续租选择权关键在于租赁合同的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需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