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签署的补充协议一般是具有效力的,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离婚后双方当事人仍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可以就离婚相关事宜,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只要双方是基于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就符合合同订立的基本要求。

判断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其是否满足生效要件。一是意思表示真实。这意味着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是出于内心真实意愿对相关事项进行约定。例如,一方以威胁对方人身安全的方式迫使对方签订补充协议,这种情况下协议的效力就会受到质疑。二是内容合法。补充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双方不能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逃避法定义务的条款,像逃避抚养子女的责任或者逃避应缴纳的税款等。三是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果补充协议的内容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比如,夫妻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恶意处分了他人的财产。

如果补充协议涉及到一些特殊事项,如房产、车辆等财产的处分,可能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例如,双方约定将某套房产归一方所有,仅签订补充协议是不够的,还需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离婚后签署的补充协议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能够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离婚后签署补充协议有没有效力(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