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连带责任的计算需结合担保合同约定、主债务情况等因素。若合同明确约定了担保范围和责任承担方式,按约定执行;若未约定,通常需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在借款担保中,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范围的确定:首先要看担保合同中是否对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如果有约定,保证人需按照约定的范围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合同约定仅对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保证人只需对本金部分负责。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这里的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比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5%,借款期限为1年,同时约定若借款人逾期还款需支付违约金5000元。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未明确担保范围,那么当借款人到期未还款时,保证人可能要承担10万元本金、5000元利息(10万×5%)以及5000元违约金等费用。

保证期间的影响: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若债权人在这6个月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就会免除。

债务清偿顺序: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自主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没有先后顺序之分。也就是说,债权人既可以先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借款担保连带责任的计算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准确判断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借款担保连带责任怎么算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