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在法律上不算有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离婚一说。若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构成事实婚姻,可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离婚”;若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无需办理离婚,仅需处理好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首先要明确婚姻关系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如果是在这个时间之前,没领结婚证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比如达到法定婚龄、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等,那么这种情况构成事实婚姻。对于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如果双方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签订离婚协议,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处理。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也就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不过,由于老公有小三且有孩子,涉及到孩子的抚养问题和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对于孩子抚养问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双方可以协商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财产分割方面,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享所有权(可能是等额或者不等额)。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财产的分割方式,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没结婚证的情况下,虽然不存在离婚问题,但仍需妥善处理好相关的法律事务。

没结婚证老公有小三有孩子怎么办理离婚(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