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明确“判决确定之日”的含义。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如果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那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此时缓刑的考验期就从该日期开始计算。若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过二审维持原判的,从二审判决宣告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有其合理性和法律逻辑的。在判决尚未确定之前,案件的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在判决未生效时就开始计算缓刑考验期,一旦后续判决发生变更,就会导致缓刑考验期的计算混乱。只有当判决确定下来,其具有了终局性和稳定性,以此作为缓刑考验期的起始点,才能保证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因为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而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二者性质不同。例如,犯罪嫌疑人在被判处缓刑之前被先行羁押了一段时间,这段羁押时间不会从缓刑考验期中扣除。

缓刑考验期是法律规定的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不同类型的刑罚对应的缓刑考验期也有所不同。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准确确定缓刑刑期的起始时间,对于规范司法实践、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缓刑的刑期从什么时候开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