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代理和行纪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名义使用、法律后果承担、合同主体、披露义务等方面。隐名代理中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但第三人可能知晓委托关系;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1. 名义使用不同:在隐名代理中,受托人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这意味着隐名代理存在一定情况下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可能性。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直接约束委托人,行纪人是合同的直接当事人。

2. 法律后果承担不同:隐名代理中,如果第三人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代理关系,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法律后果一般由委托人承担;若第三人不知道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例如,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这体现了行纪人在交易中的相对独立性和对交易后果的直接承担。

3. 合同主体不同:隐名代理涉及三方主体,即委托人、受托人(代理人)和第三人。行纪合同的主体是委托人和行纪人,虽然行纪人会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第三人并非行纪合同的主体。

4. 披露义务不同:隐名代理中,受托人在一定情形下有向委托人和第三人披露的义务。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一般没有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的义务,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进行交易。

5. 费用承担不同:隐名代理中,代理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隐名代理和行纪合同的区别在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