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复议一般在六十日内出结果,情况复杂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如果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是基于保障行政效率以及相对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处理的考虑而设定的一般期限。
实际情况往往较为复杂。有些工伤认定复议案件可能涉及众多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复杂的事实认定或者存在法律适用上的争议等情况。对于这类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这种延长并非无限制的,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延长决定后,需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保障其知情权。例如,在一些涉及多个证人证言、复杂劳动关系认定的工伤认定复议案件中,行政复议机关可能需要更多时间去调查核实证据、协调各方关系,此时就可能会适用延长的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依法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整个复议过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以确保复议结果的公正、合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