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宣判前犯罪嫌疑人一般会被羁押在看守所,而不是在家或拘留所。
在我国,拘留所和看守所是有不同职能的场所。拘留所主要用于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被拘留人通常是违反治安管理等受到行政拘留的人员。而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
醉驾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属于刑事犯罪。当犯罪嫌疑人因醉驾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会被送往看守所羁押。这是因为在宣判前,犯罪嫌疑人处于刑事诉讼程序中,需要对其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其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或者继续实施犯罪等。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经申请并获得有关机关批准后,可以取保候审,在宣判前在家中等待审判。
监视居住也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但相对宽松的强制措施。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部分情况下也可能在其住处执行。
一般情况下醉驾宣判前犯罪嫌疑人会被羁押在看守所,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能在家中等待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