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不让探视孩子,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探视权。需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若对方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要明确管辖法院。通常是向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因为该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便于后续的审理和执行工作开展。
准备起诉所需材料。最重要的是起诉状,起诉状应清晰地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诉讼请求要明确表达要求实现探视权,比如具体的探视时间、方式等;事实与理由部分要阐述清楚离婚的情况以及对方阻碍探视孩子的具体情形。同时,还需要准备相关证据,如离婚协议书、判决书等证明离婚事实以及关于探视权约定的文件,还有能证明对方不让探视孩子的证据,例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前往法院立案。将准备好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立案庭,法院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会予以立案,并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用。
立案后,等待法院安排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要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论。原告要充分说明自己主张探视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被告则可能会进行反驳。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依法作出判决。
如果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但被告仍然拒不执行判决,不让原告探视孩子,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对被告进行批评教育、罚款、拘留等,以保障原告的探视权得以实现。
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要求实现探视权,是保障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在整个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