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通常由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有约定从约定;若没有约定,则根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违约金的计算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问题。当事人双方可以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就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这是最常见的方式,因为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双方可能约定如果承租人提前退租,需要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或者约定按照未履行租期租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违约金。
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对违约金作出约定,那么就需要根据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违约金数额。对于出租人而言,如果承租人违约提前退租,其实际损失可能包括寻找新承租人期间的租金损失、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而对于承租人来说,如果出租人违约提前收回房屋,承租人可能面临重新寻找合适房屋的成本增加,如搬家费用、新房屋可能更高的租金差价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计算实际损失的依据。
不过,在确定违约金数额时,还需要遵循公平和合理的原则。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例如,约定的违约金达到未履行租期租金的50%,而实际损失可能只是一两个月的租金,这种情况下违约方就可以请求适当降低违约金数额。房屋出租违约金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实际损失以及公平合理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