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6个月后取保候审到期,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可能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继续侦查。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当侦查6个月后取保候审到期时,司法机关会依据不同情形进行相应操作。
若在取保候审期间,侦查机关经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时,需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相关部门会制作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书,并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同时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如果有交纳保证金的话)。这意味着该案件在刑事程序上告一段落,被取保候审人恢复正常状态,不再受到取保候审措施的限制。
若侦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还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但又不能排除其犯罪嫌疑,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比如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监视居住也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相较于取保候审,其限制程度相对更严格一些。犯罪嫌疑人需要在指定的住所居住,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
如果案件仍在侦查过程中,证据收集尚未完成,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侦查的,在取保候审到期后,经法定程序可以重新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继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限重新计算。同时,侦查机关会继续开展侦查工作,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侦查6个月后取保候审到期,后续的处理是由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共同决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