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相对更严重。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对被适用人的限制程度更高,因此通常认为其比取保候审更严重。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而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从适用条件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相对更宽泛一些,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情形都可以适用。这表明监视居住往往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一定社会危险性,但又不符合直接逮捕条件时适用,其适用的情况相对更严重。

从限制程度来讲,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等,其活动范围和行动自由受到的限制明显大于取保候审。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适用条件还是限制程度来看,监视居住都比取保候审更为严重。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谁严重(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