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开庭流程主要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开庭阶段:审判长宣布开庭,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法庭调查阶段:这是庭审的核心环节。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在讯问被告人时,先由公诉人讯问,之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接着进入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言,然后由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最后控辩双方进行辩论。通过辩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明确如何适用法律。
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被告人可以利用这个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和想法,对案件事实、证据、量刑等方面表达自己的观点。
评议和宣判阶段: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有罪判决、无罪判决或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