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在实际案件中,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如果是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车祸引发的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的承担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是基本原则。这是因为败诉方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没有支持其主张,所以需要承担因诉讼产生的费用。例如,在车祸赔偿纠纷中,如果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胜诉,那么被告通常要承担诉讼费用。
现实中的案件情况往往较为复杂,存在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形。此时,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如双方的责任比例、诉讼请求的合理性等,来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比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万元,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6万元,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让原被告按一定比例分担诉讼费用。
对于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较为灵活。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分担诉讼费用。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协商结果。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那么就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但减半交纳。这是因为撤诉意味着原告主动放弃了通过诉讼继续解决纠纷的权利,所以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成本。车祸诉讼费的承担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结果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