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脚踝韧带撕裂的伤残等级需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确定,可能被评定为十级,也可能不构成伤残等级,具体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在判定工伤脚踝韧带撕裂属于几级伤残时,要通过专业的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劳动能力鉴定是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标准来进行的。
该标准中与脚踝相关且可能涉及的条款有:十级伤残标准中“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不过脚踝韧带撕裂通常不属于骨折情况,但如果脚踝韧带撕裂后,经过治疗和恢复,遗留有一定的功能障碍,能够达到相应标准的话,也有可能被评定为伤残。
例如,如果脚踝韧带撕裂后,导致踝关节活动度受限,影响了正常的行走、站立等功能,且这种功能障碍较为明显,符合十级伤残“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的描述,那么就可能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如果韧带撕裂情况较轻,经过治疗后恢复良好,踝关节的功能基本不受影响,未达到《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中任何一个等级的评定条件,那么就可能不构成伤残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一般是,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然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组织专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鉴定,最后作出鉴定结论。所以工伤脚踝韧带撕裂具体属于几级伤残要以最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