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没有保密费并不一定无效。
在法律层面,保密费并非竞业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竞业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主要看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即使协议中未约定保密费或者经济补偿,只要协议本身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比如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协议,或者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那么该竞业协议依然是有效的。
不过,如果竞业协议中没有约定经济补偿,而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经劳动者催告后仍不支付的,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用人单位不履行支付经济补偿义务时,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竞业协议没有保密费并不当然导致协议无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