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主体特定性、目的明确性、手段隐蔽性、侵害客体复杂性等特征。

主体特定性: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包含行贿人和受贿人。行贿人通常是经营者或其代理人,他们为了在商业活动中获取交易机会、竞争优势等利益而实施行贿行为。受贿人则可能是交易相对方的单位或个人,也可能是对交易具有影响力的第三人,如采购人员、代理人、行业监管人员等。这些主体在商业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利用自身的职权或影响力参与到贿赂行为中。

目的明确性: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获得交易机会、提高交易价格、降低成本、排挤竞争对手等。行贿人通过给予贿赂,意图打破正常的市场竞争规则,使自己在商业活动中处于有利地位,从而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好处。例如,企业为了获得政府的工程项目,向负责项目招标的官员行贿,以确保自己能够中标。

手段隐蔽性:商业贿赂行为往往采用较为隐蔽的方式进行,以逃避法律监管和社会监督。常见的手段包括以回扣、手续费、红包、礼品、旅游等形式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这些贿赂形式可能伪装成正常的商业往来、促销活动或社交应酬,使得贿赂行为难以被察觉。例如,一些企业通过虚构业务费用、虚假报销等方式掩盖行贿的事实。

侵害客体复杂性:商业贿赂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还可能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它干扰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使优质的商品和服务无法通过正常的竞争机制获得市场份额,导致市场效率低下。同时,商业贿赂还可能滋生腐败现象,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违法性: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制裁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业贿赂行为有哪些特征(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