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包括表意人对合同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错造成、误解具有严重性、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误解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表意人对合同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一般是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例如,将借用合同误认为是赠与合同,或者把甲公司当成乙公司与之签订合同。这种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关键要素产生的,而不是无关紧要的细节。
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错造成。这里的过错通常是一般过失,即表意人因疏忽等原因而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误解的产生。如果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等行为导致的错误认识,则不属于因自己过错造成的误解,而可能构成其他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误解具有严重性。所谓严重性,是指这种误解会使表意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会给表意人造成较大的损失。如果误解对合同的履行和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不大,就不构成重大误解。比如,在购买一批货物时,对货物的颜色产生了误解,但该颜色并不影响货物的使用和价值,这种误解就不具有严重性。
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误解与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表意人是因为错误的认识才作出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表意人虽然存在误解,但并没有基于该误解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么也不构成合同重大误解。
误解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表意人若非因误解,就不会作出这样的意思表示。例如,因为误解商品的质量而决定购买该商品,如果没有对质量的误解,就不会购买。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构成要件,才能认定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撤销该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