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所需时间并不固定,可能数月,也可能数年。一般来说,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限是3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限是6个月。若第一次起诉未判离,需在6个月后再次起诉。
在诉讼离婚中,若一方不同意离婚,整个过程的时长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从程序上看,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来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法院通常会适用简易程序。依据法律规定,简易程序的审限为3个月,即从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要审结案件。但这并不意味着3个月内就一定会判决离婚,只是完成整个庭审等程序的时间限制。
而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法院会适用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的审限一般是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在实际的离婚诉讼中,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很可能在第一次起诉时判决不准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原告需要在6个月后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通常会增大。但也并非绝对,仍然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判断。有些案件可能经过多次起诉才最终判离,这样下来整个诉讼过程可能会持续数年。所以,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时,具体的离婚时间难以准确预估,要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院的审理进度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