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外的合同并没有一个统一特定的、被广泛认知的名称,可能根据其性质和用途被称为补充协议、附属合同、附加合同等。
在商业活动和法律事务中,当已经存在一份主合同后,又签订与之相关但内容在原合同之外的合同,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称呼。
补充协议:这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当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现某些条款不够完善,或者出现了新的情况需要对原合同进行补充说明时,双方会签订补充协议。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原合同只约定了租金和租赁期限等基本内容,后来双方协商一致对房屋的维修责任进行了详细划分,就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来明确这一内容。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的补充和细化,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且在内容上与主合同紧密相关,是对主合同未涉及或约定不明确部分的补充。
附属合同:通常是指依赖于主合同而存在的合同。它的效力往往与主合同相关联,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附属合同可能也会受到影响。比如在一些大型项目的合作中,主合同是关于项目整体的合作框架和主要权利义务的约定,而附属合同可能是关于项目中某一特定环节或者某一特定事项的具体约定,像技术服务附属合同、设备采购附属合同等。这些附属合同虽然有相对独立的内容,但都是围绕主合同的项目展开的。
附加合同:和补充协议类似,也是在主合同基础上增加一些额外的内容。它可能是在原合同签订后,由于某些原因双方需要增加一些新的条款或者约定一些新的事项,从而签订附加合同。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原合同已经约定了货物的种类、数量、价格等内容,后来双方又对货物的运输方式和保险责任进行了约定,就可以签订附加合同来明确这些新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