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情形主要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包括发包人解除和承包人解除两种情况,约定解除则是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

从法定解除来看,发包人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一是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例如,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之后很长时间内,既不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也不做任何施工准备工作,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此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二是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比如合同约定工期为一年,到期后承包人未完工,发包人催告其在三个月内完成剩余工程,但承包人仍未完成,发包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三是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核心,如果已完成部分质量不达标且承包人拒绝整改,会严重影响工程的使用和安全,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四是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破坏了发包人的信任基础,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可解除合同的情形为,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比如发包人长期拖欠工程款,导致承包人没有资金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无法继续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在合理时间内仍不支付,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一定的解除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一方或双方享有合同解除权。例如合同中约定,如果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一定时间,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约定解除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