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必经流程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有效成立需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条件。
首先来了解合同成立的必经流程。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合同的订立通常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关键步骤。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邮件,表明愿意以特定价格购买乙公司的一批货物,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要约。要约需具备明确的内容,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格等,并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当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要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表示同意按照甲公司提出的条件出售货物,这就是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实质性变更包括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接下来看看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签订合同的主体必须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够认识和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例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签订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其他合同则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其二,意思表示真实。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相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其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