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孙子对奶奶没有法定的养老义务。但在特定条件下,孙子需要承担对奶奶的赡养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从法律层面来看,通常赡养老人的首要责任人是老人的子女。子女在具备赡养能力时,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这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直接血缘关系和法定的抚养、赡养权利义务关系。

不过,当出现特定情形时,孙子就可能需要承担起对奶奶的养老责任。这里的特定情形包含两个关键条件。其一,孙子要有负担能力。这意味着孙子在经济上能够维持自身生活的同时,还有足够的能力为奶奶提供生活所需的费用、照顾等。其二,奶奶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例如,奶奶的子女因意外事故离世,或者子女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履行对奶奶的赡养义务。

例如,奶奶的儿子因病去世,儿媳没有能力独自承担赡养奶奶的责任,而孙子已经成年且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此时孙子就应当承担起对奶奶的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孙子对奶奶没有养老义务,但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法律要求孙子承担起相应的赡养责任,以保障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

孙子对奶奶有没有养老义务(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