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到检察院后,一般一个月内会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这是在通常情况下的审查起诉期限设定,目的是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效率,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于涉及的证据可能更多、案情更为复杂,一个月的时间可能不足以完成全面审查工作,所以可以延长十五日。所谓重大、复杂案件,可能包括犯罪涉及面广、犯罪手段复杂、证据收集困难等情况。例如一些跨地区的经济犯罪案件,涉及众多的账目和人员,需要花费更多时间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速裁程序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对于一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适用的快速处理程序。而当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时,考虑到案件的相对复杂性和刑罚的严重性,审查起诉期限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会影响审查起诉的时间。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意味着如果出现补充侦查的情况,整个审查起诉的时间会相应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