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诉离婚而男方不愿意离时,若女方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若证据不足,法院可能判决不准离婚。女方可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在符合条件时再次起诉。
当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不愿意离,整个诉讼过程会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处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在诉讼过程中,女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女方要提供相关的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能证实男方有此类行为的材料;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女方可以提交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要有公安机关的处罚记录、社区或相关机构的证明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需要提供分居协议、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等。如果女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让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即使男方不愿意离婚,法院也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如果女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可能会基于维护婚姻稳定等因素,判决不准离婚。但这并不意味着女方就不能离婚了。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女方在判决不准离婚后,需要等待六个月,并且如果在此期间出现了新的情况、新的理由,比如男方又实施了新的家庭暴力行为等,女方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再次起诉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重新审理案件,此时判决离婚的可能性相对会有所增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