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三个月通常不符合法定离婚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条件。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若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能达成一致,可选择协议离婚;若无法达成一致,则可选择诉讼离婚。

首先来了解一下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一种较为平和、便捷的方式。夫妻双方需要就离婚事宜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包括但不限于是否自愿离婚、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共同债务的承担等问题。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夫妻双方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如果双方无法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那么就只能选择诉讼离婚。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先进行调解。调解贯穿于离婚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调解成功,可能会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虽然分居三个月一般不满足法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一条件,但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法院也可能会判决准予离婚。

分居三个月离婚怎么处理好(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